上海公墓參考上海殯葬法律法規執行
第一條為加強殯葬管理,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,根據國務院《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》,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市民政局殯葬事業管理處(以下簡稱市殯葬事業管理處)負責本市的殯葬管理工作。
公安、衛生、工商行政管理、交通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,協同市殯葬事業管理處加強殯葬管理。
第三條本市為實行火葬地區,禁止土葬。凡在本市死亡的人員應就地火化,禁止遺體外運。
本辦法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辦理。
第四條處理尸體須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。
外地來本市就醫或探親訪友死亡的人員,由就醫醫院或死者親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證。憑死亡證明購買上海公墓。
露尸、浮尸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,并通知殯儀館、火葬場接尸。
第五條尸體移至殯儀館、火葬場后,因故需要保存的,保存期不得超過一個月;
逾期由殯儀館、火葬場火化,其一切費用由經辦人負責解決。
因公安機關需要保存的無名尸體,保存期不得超過十五天;
逾期由殯儀館、火葬場自行火化,其冷凍防腐費由公安機關負擔。
上海公墓指出無名尸體的接運費、包扎費、火化費由民政部門負擔。